首页
>信息公开>政策法规

江苏省新闻出版(版权)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(试行)

信息来源: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:2010-12-30

第一条  为使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,根据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》的规定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、合理性、适时性原则。

第三条  对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。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,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,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。

第四条  制发2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评估范围。重点包括以下情况:

(一)原来所依据的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;

(二)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,涉及需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;

(三)经过实践检验,设计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,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;

(四)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,或者文件执行以后,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。

第五条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,各相关业务处室对照有关要求提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。

第六条  有关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后,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。

第七条 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打印 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