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使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,根据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》的规定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、合理性、适时性原则。
第三条 对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。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,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,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。
第四条 制发2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评估范围。重点包括以下情况:
(一)原来所依据的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;
(二)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,涉及需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;
(三)经过实践检验,设计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,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;
(四)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,或者文件执行以后,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。
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,各相关业务处室对照有关要求提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。
第六条 有关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后,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